来源:中国核电信息网 发布日期:2008-04-03
瑞士目前只有研究用或先导型反应器完成除役,并没有商业用核能电厂进行除役,但对於研究用或先导型反应器之除役,瑞士也没有要求在永久停机后立即进行除役。
瑞士原子法(Swiss Atomic Law)目前对除役方面并没有特殊的一些规定,该法仅规定核子设施每一次在改变其状态时需要申请执照,也就是说核能电厂除役及拆厂时是需要申请执照的。其原子法有关的联邦条例则规定新的核能电厂在申请执照时,必须检附未来除役及拆厂之基本概念,故申请者若提供除役之可行性研究即可符合此项规定。
瑞士未来的核能法(Law on Nuclear Energy)将有较详细的除役要求,包括在核能电厂停止运转后,核能电厂拥有者应準备详细的除役计画书送政府核准,而且计画书内必须定义除役的各个阶段及其对应的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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