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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公司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

来源: 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2019-08-26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环法[2019]59号,详情如下:

    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946505XY

    法定代表人:周文渭

    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8号大街321号3幢一层

    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近期,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核级管道支承件制造过程中存在未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未按标准要求执行相应无损检验工序、使用无相应资质的焊工从事核级管道支承件焊接活动、无损检验无证人员审核报告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关于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举报问题现场检查的情况汇报》(NCRO-JXⅢ-VIR-2018008)、《关于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举报问题的现场核查报告》(北2018-150),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关于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的调查意见》(18-1900)、《关于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举报问题的核查报告》(18-1939)和你公司《关于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清单整改情况报告》(浙瀚电字〔2018〕第12号)为证。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19〕116号)及《国家核安全局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9〕02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函》(浙瀚电字〔2019〕0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关设计、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拟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于改正期满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国家核安全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11日

    抄送:华北、华东、华南、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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