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18-06-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制订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1级铸锻件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2、3级泵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现予公布,于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1.主送单位名单
2.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1级铸锻件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试 行 )
3.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2、3级泵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6月1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1
主送单位名单
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
4.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6.沈阳科金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7.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
8.上海新闵重型锻造有限公司
9.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
10.贵州航天新力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11.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
12.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
13.上海电气凯士比电泵阀有限公司
14.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
15.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
16.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7.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
18.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
19.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
20.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
21.江苏海狮泵业有限公司
22.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3.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
24.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
附件2
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1级铸锻件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 试 行 )
一、总则
为进一步明确核安全1级铸锻件制造许可证取证、变更及延续申请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要求,制定本资格条件。
二、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中列出的核安全1级铸锻件制造许可证取证、变更及延续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三、资格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具备常规工业铸锻件制造能力。
(二)质量保证要求
1.申请单位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制定符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相关导则要求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程序。
2.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保证人员,并保证其组织独立性和充分的授权。
3.申请单位应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促进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强化质量过程控制,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可靠性。
(三)人员要求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冶炼、铸造、锻造、焊接、机加工、材料及热处理、无损检验、理化检验、质量保证等技术人员。
1.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副总经理、技术总监等)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且具有5年以上申请范围内同类产品制造经历,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且具有10年以上申请范围内同类产品制造经历。
2.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核安全1级铸锻件工艺设计、设计转化等方面的设计人员。设计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条件及上游采购技术要求。
3.申请单位各主要制造环节(如冶炼、铸造、锻造、焊接、热处理、机加工、检验、试验)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及以上毕业满5年、专科毕业满8年,且长期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各工艺环节应至少有3名以上技术人员。
4.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熟悉核质量保证体系相关要求的专职质量保证(QA)人员,总数应不少于3名。其中,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及以上毕业满5年,且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余专职质量保证人员应具有初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专科(或以上学历)毕业满5年,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5.申请单位从事核安全1级铸件补焊活动的焊工应持有有效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持证焊工数量和持证项目应满足核安全1级铸件补焊的需要。每类焊接方法持证焊工应不少于2名。
6.申请单位从事核安全1级铸锻件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数量和项目应满足核安全1级铸锻件的无损检验需要。对于制造过程中涉及的每项无损检验项目,申请单位应至少配备2名核II级(或以上级别)持证人员。申请单位持有核II级(或以上级别)无损检验证书的人员总数应不少于6人。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可委托其他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无损检验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但不转移申请单位的质量责任。
7.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管理人员。对自行开展的每项计量检定项目,申请单位应至少配备2名注册计量师,且具有2年以上计量检定工作经历。
8.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过核质量保证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9.申请单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核安全文化素养。员工应具有质疑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和互相交流的工作习惯,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和不良作业习惯等人因问题。
(四)厂房和装备要求
1.厂房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厂房和制造车间,其面积、跨度、高度、起重运输能力等,应能满足核安全1级铸锻件制造的需要。制造车间应根据制造和工艺要求,划分专用的生产区、半成品区、成品区、临时堆放区和检验试验区等,确保区域标识清晰,各区域(车间)的清洁度应能满足核安全1级铸锻件制造要求。
2.库房
(1)原材料及成品库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原材料及焊材库(如有)、半成品和成品库或专用存放区,设置库房、专用货架及相应的转运设备,并满足分区存放(待检区、合格区、不合格区)、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污染等要求。
(2)试样库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试样库,设置专用货架,用于存放材料复验(钢锭、电极棒、焊材等)、工艺评定、破坏性试验等环节产生的试件和试样,试样库应满足分区存放、防潮、防损伤、防污染等要求。
(3)档案室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档案室。核安全1级铸锻件产品的有关档案资料应在档案室内进行专区存放。档案室的面积和软硬件设施应满足档案保管的有关要求。档案室应配备计量检定合格的温/湿度计和温/湿度控制设备(如除湿机、空调等)、并具有防火、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3.检验和试验场地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和试验场地,满足入厂、制造、出厂等阶段检验和试验要求。
4.制造及工艺设备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制造和工艺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1)生产设备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如冶炼设备、铸造设备、锻造设备、焊接设备、热处理设备、机加工设备、水压试验设备等,设备的规格、数量、精度等应满足核安全1级铸锻件的制造需要。
(2)理化检验设备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理化检验设备,每类设备至少1台/套(分包项目除外),如化学成分分析仪器、力学性能测试设备、金相检验设备、落锤试验设备等。
(3)无损检验设备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无损检验设备,每项无损检验项目应至少配备1台/套设备。
(4)起吊运输设备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起吊运输设备,如行车、叉车等。
(5)试验设备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功能性试验设备。
(6)计量器具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如几何尺寸、角度、粗糙度、形位公差、温度、流量、压力等。自行开展检定工作的申请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标准计量器具。
(五)技术能力要求
1.标准规范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制造标准、规范,同时,应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地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
2.关键工艺
核安全1级铸锻件的制造关键工艺详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等相关文件。对于核安全1级铸锻件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关键工艺,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储备和解决措施。
申请单位用于核安全1级铸锻件制造的关键工艺应是成熟的,使用这些工艺制造的铸锻件应至少具有5年运行历史并保持良好的运行记录。
3.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申请单位在相关或相近产品制造中所开展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工作,应能表明其已具备相关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经验。
4.采购和分包控制
申请单位应具备自行开展与拟申请活动范围相适应的无损检验(射线检验除外)和理化检验的能力,理化检验至少包括:化学分析(微量元素除外)、金相检验、拉伸、冲击、弯曲、硬度、晶间腐蚀、铁素体含量测定、落锤试验等项目。
申请单位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国核安发〔2016〕2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核安全1级铸锻件制造关键工艺(理化检验按上述条款执行)。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不得分包。
对于采购和分包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核质量保证要求进行有效控制。
(六)业绩要求
1.申请单位应具有至少2家核电营运单位、核电工程公司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的设备供货业绩。
2.许可证取证申请单位应具有5年以上和近5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或常规工业中相同设备品种、同类材料、相近规格铸锻件的供货业绩,且具有核设施中一定数量的核安全2、3级相同设备品种、同类材料、相近规格铸锻件的供货业绩,近5年内业绩总量不少于30吨或50件。
3.许可证第一、二类变更申请单位应具有5年以上和近5年内核设施中核安全2、3级、非核级或常规工业中相同设备品种、同类材料、相近规格铸锻件的供货业绩,且近5年内业绩满足定量要求。同时,申请单位应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供货业绩和具有良好的质量史,且持证期间的业绩满足定量要求。具体要求参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业绩要求相关文件。
4.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应具有原许可范围内的核级设备供货业绩,且近5年内业绩满足定量要求。具体要求参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业绩要求相关文件。
5.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关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业绩证明文件。对于正在执行的合同,因相关活动仍未完成,不能作为业绩。
6.对于不能完全满足业绩要求,但具有很强装备制造、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以及良好企业文化和社会信誉且行业领先的申请单位,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审查后可按程序受理其申请。
7.申请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七)模拟件制作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备《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试行)》(HAD 601/01-2013)要求的模拟件制作能力。
(八)其他
申请单位应同时满足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管理的其他要求。
四、附则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3
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2、3级泵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 试 行 )
一、总则
为进一步明确核安全2、3级泵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取证、变更及延续申请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资格条件。
二、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中列出的核安全2、3级泵(包括离心泵和屏蔽泵)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取证、变更及延续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其余泵品种暂不适用本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中的“设计”是指核安全2、3级泵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进行的设备设计活动。
三、资格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具备常规工业泵设计和制造能力。
(二)质量保证要求
1.申请单位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制定符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相关导则要求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程序。
2.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保证人员,并保证其组织独立性和充分的授权。
3.申请单位应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促进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强化质量过程控制,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可靠性。
(三)人员要求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设计、材料、焊接、机加工、热处理、无损检验、理化检验、电仪、试验、质量保证等技术人员。
1.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副总经理、技术总监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且具有10年以上申请范围内同类型产品设计和制造经历。
2.申请单位设计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设计审核经历,且至少主持过2项核安全2、3级泵或核设施中非核级泵设计工作。
3.申请单位各主要制造环节(如焊接、热处理、机加工、装配、检验、试验等)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及以上毕业满 5 年,且长期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
4.设计人员要求
申请单位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练掌握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后方可从事相关的设计工作。
根据所承担的职责,申请单位设计人员通常应包括一般设计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设计审核人员、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各级设计人员要求如下:
(1)一般设计人员应具有初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毕业满3年,且至少具有2年泵设计经历。
(2)设计校核人员应具有初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毕业满5年,且至少具有3年泵设计经历。此外,还应具有至少1年核安全2、3级泵或核设施中非核级泵设计经历。
(3)设计审核人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毕业满8年,且至少具有5年泵设计经历。此外,还应具有至少2年核安全2、3级泵或核设施中非核级泵设计校核经历。
(4)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毕业满10年,且至少具有3年核安全2、3级泵或核设施中非核级泵设计审核经历。
5.申请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应不少于 10 名(不包括工艺设计、电仪设计),其中,设计校核人员数量应不少于 5 名,设计审核人员数量应不少于 3 名,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数量应不少于 2 名。
6.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熟悉核质量保证体系相关要求的专职质量保证(QA)人员,总数应不少于3名。其中,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及以上毕业满5年,且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余专职质量保证人员应具有初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专科(或以上学历)毕业满5年,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7.申请单位从事核安全2、3级泵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持有有效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数量和持证项目应满足核安全2、3级泵的焊接需要。申请单位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总数应不少于2名。
8.申请单位从事核安全2、3级泵无损检验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数量和项目应满足核安全2、3级泵的无损检验需要。对于自行开展的每项无损检验项目,申请单位应至少配备 2 名核 II 级(或以上级别)持证人员。申请单位持有核 II 级(或以上级别)无损检验证书的人员总数应不少于3名。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可委托其他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无损检验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但不转移申请单位的质量责任。
9.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管理人员。对于自行开展的每项计量检定项目,申请单位应至少配备2名注册计量师,且具有2年以上计量检定工作经历。
10.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检验和试验人员,满足入厂、制造、出厂等阶段检验和试验的需要。申请单位从事核安全2、3级泵动平衡试验人员总数应不少于2名,功能性试验人员总数应不少于3名。
11.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过核质量保证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12.申请单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核安全文化素养。员工应具有质疑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和互相交流的工作习惯,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和不良作业习惯等人因问题。
(四)设计软件和硬件要求
1.设计软件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且行业认可的设计软件,如泵结构设计、水力设计软件等。
2.设计硬件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设计硬件,如电脑、绘图仪等。
(五)厂房和装备要求
1.厂房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厂房、设计场所和制造车间。厂房和制造车间的面积、跨度、高度、起重运输能力等应满足核安全2、3级泵的制造需要。制造车间应根据制造和工艺要求,划分专用的生产区(含清洁装配区域)、半成品区、成品区、临时存放区和检验试验区等,确保区域标识清晰,各区域(车间)的清洁度应满足核安全2、3级泵制造要求。
2.库房
(1)原材料及成品库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库或专用存放区,设置库房、专用货架及相应的转运设备,并满足分区存放(待检区、合格区、不合格区)、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污染等要求。
(2)外购件库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外购件库或存放区(包括电机、机械密封、联轴器、轴承、标准件等),设置库房和专用货架,并满足分区存放(待检区、合格区、不合格区)、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污染等要求。
(3)试样库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试样库,设置专用货架,用于存放材料复验、工艺评定、破坏性试验等试件和试样,试样库应满足分区存放、防潮、防损伤、防污染等要求。
(4)焊材库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焊材库。焊材库应配备计量检定合格的温/湿度计和温/湿度控制设备(如除湿机、空调等),确保焊材库的温/湿度符合焊材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摆放货架,满足分区(待检区、合格区、不合格区等)保存要求;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并张贴焊材存放、发放和回收管理程序。对于焊条和焊剂,申请单位还应配备合格的焊材烘干箱、焊材保温箱和保温桶。
(5)档案室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档案室。核安全2、3级泵的相关档案资料应在档案室进行专区存放。档案室的面积和软硬件设施应满足档案保管的有关要求。档案室应配备计量检定合格的温/湿度计和温/湿度控制设备(如除湿机、空调等),并具有防火、防鼠、防虫等设备或措施。
3.检验和试验场地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和试验场地,满足原材料和零部件入厂、制造、出厂等阶段检验和试验要求。
4.制造及工艺设备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制造及工艺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1)生产设备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如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动平衡试验设备、水压试验设备等,设备的数量、规格、精度等应满足核安全2、3级泵的制造需要。其中,数控加工中心不少于1台、数控机床不少于5台、焊接设备不少于6台、动平衡试验设备不少于2台。
(2)理化检验设备
自行开展理化检验活动的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理化检验设备,每类设备至少1台/套。
(3)无损检验设备
自行开展无损检验活动的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无损检验设备,每个无损检验项目应至少配备1台/套设备。
(4)起吊运输设备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起吊运输设备,如行车、叉车等。
(5)功能性试验设备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功能性试验设备,试验台架不少于2台。
(6)计量器具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如几何尺寸、角度、粗糙度、形位公差、温度、流量、压力、转速、振动、噪声等。自行开展检定工作的申请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标准计量器具。
(六)技术能力要求
1.标准规范
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设计和制造标准、规范,同时,应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地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
2.关键技术和工艺
核安全2、3级泵的设计关键技术和制造关键工艺详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国核安发〔2016〕211号)等相关文件。对于核安全2、3级泵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储备和解决措施。
申请单位用于核安全2、3级泵设计和制造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应是成熟的,使用这些技术和工艺设计和制造的泵应至少具有5年运行历史并保持良好的运行记录。
3.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申请单位在相关或相近产品制造过程中所开展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工作,应能表明其已具备相关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经验。
4.采购和分包控制
申请单位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国核安发〔2016〕2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核安全2、3级泵设计关键技术和制造关键工艺。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不得分包。
对于主要采购和分包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核质量保证要求进行有效控制。
(七)业绩要求
1.申请单位应具有至少2家核电营运单位或核电工程公司的设备供货业绩。
2.许可证取证申请单位应具有5年以上和近5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或常规工业中相同设备品种、相近能力特征参数泵的供货业绩,且近5年内业绩总量不少于20台。
3.许可证第一、二类变更申请单位应具有5年以上和近5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或常规工业中相同设备品种、相近能力特征参数泵的供货业绩,且近5年内业绩满足定量要求。同时,申请单位应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供货业绩和具有良好的质量史,且持证期间的业绩满足定量要求。具体要求参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业绩要求相关文件。
4.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应具有原许可范围内的核级设备供货业绩,且近5年内业绩满足定量要求。具体要求参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业绩要求相关文件。
5.申请单位应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业绩证明文件。对于正在执行的合同,因相关活动仍未完成,不能作为业绩。
6.对于不能完全满足业绩要求,但具有很强装备制造、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以及良好企业文化和社会信誉且行业领先的申请单位,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审查后可按程序受理其申请。
7.申请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八)模拟件制作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备《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试行)》(核安全导则HAD601/01-2013)要求的模拟件制作能力。
(九)其他
申请单位应同时满足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管理的其他要求。
四、附则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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