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003(199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作为国家核安全局1991年7月27日作为第1号发布文件,迄今已经几十年了,在看到一些法规政策包括宪法在内跟随着时代发展都会作出相应变动,周刊不由提出一个疑问,为何HAF003还不修订?
(来源:核电周刊)
首先我们要知道,HAF003(1991)是什么文件?仅仅是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还是有着更深厚的内涵?从公开的文件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到,它的应运而生,是在保证核电厂安全情况下,对应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的原则文件。
追溯历史,质量管理的发展从开始未从生产中脱离,到后来慢慢发展成独立的部分或生产环节,诉求和要求越来越高,管理办法和层次也趋向多元化和多要求。
作为我国的核安全质保法规,HAF003实际上前身为HAF0400,颁布时间为1986年到1989年间,是依照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于1978年颁布的IAEA 50-C-QA(1978)“核电厂安全质量保证法规”进行参考编制。
后来50-C-QA(1978)修订为50-C-QA(1988)了,我国对HAF0400也进行了相应修订,并重新编号HAF003(1991)。
对比了50-C-QA和HAF003,我们发现,50-C-QA包含如下13项条款(通常称13条):引言;质量保证大纲;组织机构;文件管理;设计控制;采购控制;材料管理;工艺及工艺过程控制;检测、试验控制;不符合项处理;纠正措施;记录;质量监察。
而HAF003(1991)则包括如下13条条款:引言;质量保证大纲;组织;文件控制;设计控制;采购控制;物项控制;工艺过程控制;检测和试验控制;对不符合项的控制;纠正措施;记录;监查。
对比可见,里面的内容基本维持在同一要求或表述,换言之,我国所实践的关于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是严格按照国际标准的。
那么,我们不禁会想,过了这么多年,连国际原子能机构为了使生产厂能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完全法规,还陆续制订了安全法规的实施导则50-SG-QA系列,对法规的主要条款作了进一步展开,我国虽然出台了核安全导则,包括核安全法都在今年开始施行了。
为什么不对HAF003进行升版?
从HAF003的作用是核电厂质量安全保证可以看到,它强调更多的是核电厂的质量可控和管理可控,在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进行把控并有据可查,适时改进,当初所拟定的各项原则已经结合了包括美国在内一些质量管理理念先进的国家经验,成熟度也比较高。
而从同样一部关于核安全法规HAF102的修订之路我们或许可以得到答案,HAF102全称《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进行修订之后直到2016年再进行再次修订,此时距离福岛事件已经过去了五年。
而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此封文件时称法是: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充分吸收福岛核事故经验反馈,在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福岛核事故后核动力厂改进行动以及我国现行标准和综合技术能力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我局重新修订了《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可见在对核问题上,审慎和广泛征求意见再进行修订是文件或法规进行修订一个必要标准,另外,修订的参考标准来源也具备更多不可控因素,迟迟不对HAF003进行修订升版或许也是因此。
当然,在当前质保标准和新的实践基础下,对HAF003(1991)进行修订也是很必要的。管理职责的层次再分、培训人员的资质要求、独立评价内容的增加、包括对电子信息、计算机应用如何和质量管理有效结合起来,都是1991年版未明确和缺少的。
修或变,都是可以理解并且时代需求的,但要有理有据,和广泛意见基础,如此,才能在修或变后被广泛接受,这也是周刊想告诉大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