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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6-06-06

  国家核安全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的通知》的文件,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第九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经过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

  由于不同核电机型在构筑物设计和施工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特别是模块化施工和大体积混凝土浇注技术的应用,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各核电厂营运单位对HAF001中“动工建造”的理解出现了一些差异。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工程和核安全监督实践,现就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明确如下:

  一、营运单位获得《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核电厂抗震Ⅰ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注活动。核电厂抗震Ⅰ类构筑物一般是指其失效影响三项基本安全功能,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超过规定限值的,通常按照抗震Ⅰ类设计和建造的那些构筑物。不同核电机型的抗震Ⅰ类构筑物范围参见附件。

  二、营运单位应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通报施工计划,以便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核电厂抗震Ⅰ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浇注前的施工准备活动进行选点监督。

  三、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与抗震Ⅰ类构筑物相关的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其质量满足标准和设计要求。隐蔽工程包括厂房基岩面的填平补齐、基坑边坡防护、预应力廊道、筏基底板防水、预埋件及预埋仪表、预置模板等施工活动。

  四、对其他构筑物,营运单位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施工准备活动。

  附件:各核电机型抗震Ⅰ类构筑物参考范围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5月1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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