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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检验验证亟待加强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日期:2019-02-25

    核安全设备是核设施的基本单元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备受关注。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检验验证,对提升核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提高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和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检验验证是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核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进口的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中提出,“必要时,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进行独立验证,验证方式包括计算复核和检验验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中也要求,“安全检验可以采取独立检验或验证的方式”。

    对于监管范围,《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进一步规定,核安全设备不仅包括成套设备,也包括重要的核安全材料,如铸锻件等。

    由此可见,对核安全设备开展独立检验验证是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同时,《核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监管技术研究开发,保持与核安全监督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评价能力”“应当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

    综上所述,对核安全设备进行独立的检验验证是法律法规赋予核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监管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

    验证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自实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以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已试点开展了许多不同形式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检验验证工作,发现了一些隐性的质量问题。

    2014年至2017年,通过第三方检验验证发现了电缆含卤、DCS柜间线缆绝缘常数不合格、泵壳多处PT超标缺陷、锻件力学性能不符合等质量问题。此类质量问题的发现和处理,得到了国家核安全局及行业内各相关单位的高度关注和认可。

    由此可见,通过开展一定频度的检验验证,不仅能够发现一些关键设备或材料的质量问题和消除潜在隐患,而且能切实提高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公信力。

    强化检验验证需要多措并举

    尽管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中,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对检验验证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长期以来,受政策和资源等因素的制约,这项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实。

    因此,必须依托国家核与辐射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的广阔平台和《核安全法》实施的重要契机,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的资源和规模优势,多措并举开展检验验证。一是开展与第三方机构人才联合培养,为核安全监管部门培养专业的检验技术人才队伍。

    二是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开展联合共建,共同研究制定专业技术标准,共享部分设施资源,从而快速提高监管部门技术能力和综合实力。

    三是对于核安全监管部门无法独立开展的检验验证项目,建议采取挂牌授权的方式,优选几家体系完善、能力过硬、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由其开展检验验证,核安全监管部门对验证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

    四是建立相应的主体责任考核、奖惩机制和信用评价制度,厘清检验验证机构、检验人员的相应责任,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落实考核。

    五是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多边合作,借鉴美国NRC、INPO、EPRI、法国IRSN等的先进经验技术,对标国际先进,联合培养人才、共建试验平台并制定技术标准,提升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综合能力水平。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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