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07-09
三、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四、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链接
http://www.mep.gov.cn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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