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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美国的核应急管理体系

来源:中国核电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0-12-07

      2007年1月,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司长、国家核应急办公室主任王毅韧率中国核应急代表团访问加拿大和美国,考察加拿大与美国的核应急、核安全、核反恐的管理体制。

      一、加拿大的核应急管理情况

      1、应急法规与管理体制

      根据加拿大《应急管理与民防法》,联邦政府编制公众安全与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下设《联邦核应急预案》(FNEP)。执行《联邦核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是加拿大卫生部。编制该预案的主要依据是:联邦应急准备法案《应急管理与民防法》,联邦应急准备政策和国家支持框架,联邦应急预案。

      加拿大采用四级核应急管理体制,由上到下分别是联邦(国家)、省、地方(市或县)、核设施营运单位。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核应急政策法规与标准、国际合作、提供支援与技术支持。1984年,加拿大总理确定卫生部作为联邦政府负责核应急管理的牵头部门,协调和综合与核应急有关的联邦政府多部门的规划、准备和响应;任命卫生部部长作为国家协调人,负责协调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加拿大环境部、国防部、加拿大原子能公司、关键基础设施及应急准备办公室等20个联邦部门和单位的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卫生部的主要任务是提供总协调,确保信息的畅通与共享,确保响应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对所辖区域的核应急准备与响应负第一责任,保护公众的健康、财产和环境,负责场外应急响应行动的指挥和协调;省核应急管理协调委员会(NEMCC)的成员单位主要来自地区核应急管理协调委员会,作为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电力公司,加拿大原子能公司,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等;NEMCC主要职责是评估省及市县的核应急准备工作,对较大规模的演习实施评估并对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出持续改进的建议。市县政府负责社区层级的应急准备与响应。核设施营运者负责指挥场内应急响应行动及对场外的通告与协助。各级政府及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核应急管理与响应职责非常明确,各责任主体之间协调一致、高效运作。

      2、运行机制与应急预案

      加拿大卫生部下设国家支持和协调组织(NSCS)负责联邦核应急工作的协调与支持。其中,决策组代表联邦政府负责核事故应急状态下的总协调和管理工作。决策组由国家协调人担纲,负责政策的审定、决策、向内阁报告、评估、财务管理。决策组下设技术咨询组、协调和运作组、公关事务组、财务和行政支持组、联邦地区组。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CNSC)负责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监管,评估其各项活动是否满足《核安全管制法》(NSCA)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CNSC是根据2000年3月31日颁布的NSCA成立的,用于取代1946年成立的原子能管制局(AECB)。CNSC是联邦政府独立的监督机构,通过自然资源部向国会提交有关报告。CNSC高度重视核应急响应能力的维持,对于许可证持有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大纲每五年实施一次第一种类型的评审,每年实施一次第二种类型的评审,每三年对应急演习进行评审。评审流程分为4个阶段:计划阶段、现场观察、分析阶段、回访阶段。核设施营运单位需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安宁及环境保护负责,尊重加拿大的国际承诺,负责核应急状态的通告、场内应急响应的指挥及向场外提供协助。电站应急通告分为四个级别:可报告事件、异常事件、场内应急、场外应急。对应于可报告事件,场外初步的响应是实施常规监测;对应于异常事件,场外响应为加强监测的范围及频度;对应于场内应急,场外应急组织部分启动;对应于场外应急,场外应急组织全部启动。

      加拿大卫生部是执行《联邦核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加拿大联邦核应急预案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对核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职责。由卫生部负责协调的联邦部门和单位需根据《联邦核应急预案》编制各自的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并予以落实。每个核设施及其所在省、市或县编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比如,安大略省核应急预案(PNERP)由辖区内的核电站应急预案、核设施应急预案、境外核应急预案、其他辐射应急预案等组成。

      二、美国的核应急管理情况

      1、应急法规与管理体制

      美国一贯重视通过立法来界定政府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和权限,理顺各方关系,先后制订了上百部专门针对各类紧急事件的法律法规,且经常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美国现行应急体系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其主要标志是确立“总统宣布灾难机制”和成立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美国早在1954年就出台了《原子能法》,1974年出台了《能源改组法案》。这些法律为核应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1979年三里岛事故后,美国开始建立核应急体系。美国核应急采用四级管理体系,从上到下依次是联邦、州(省)、地方(市或县)、核设施营运单位。联邦一级的核应急工作主要涉及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核管理委员会(NRC)、能源部(DOE)等三个部门。联邦应急管理局是专门应对各类灾害或突发事件、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政府机构,在美国联邦应急预案的框架内负责总协调各种灾害管理。该机构现已并入2003年成立的美国国土安全部,与美国的其他27个政府机构、州和地方应急机构以及红十字会联合制定了全国性的灾害应急预案,并与这些合作者共同应对各种各样的灾害管理。27个政府机构小到小企业主利益保护局,大到国防部、能源部。该机构有雇员2600余人,后备应征人员4000余人,总部位于华盛顿,在全美设有10个区域性机构。其主要任务有:减小灾害风险、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演习、公众教育和灾后恢复。联邦应急管理局还制定了分别面向公众、家庭和个人的灾难援助计划。1975年组建的核管理委员会(NRC)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负责民用核设施与核活动的核安全监管,负责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技术应用的场内应急管理。能源部(DOE)牵头负责所发证单位(国防、研究堆与防核扩散)的核应急工作,负责军用核设施与核活动的应急管理,并对核管理委员会负责的核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运行机制与应急预案

      美国现行应急体系用规范化的统一模式,高效处理不同紧急事件,强调对紧急事件做出一体化、协调一致的反应。这个模式包括以下环节:首先由各州和地方政府对各类紧急事件作最初反应,如果紧急事件超出地方政府处理范围,在地方申请下,由总统正式宣布该地区属于受灾地区或出现紧急状态,《联邦应急预案》随之启动。同时,美国应急体系通过独特的应急功能进行模块划分,以确保这一体系在组织结构上具有最大限度的灵活性。核管理委员会(NRC)核保安和事故响应办公室是民用核设施与核活动的应急管理机构,也是民用核设施保安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NRC的事故应急预案、核应急准备管理和事故时的应急响应。NRC总部和地区监督站均建立应急技术中心,包括应急值班和事故评价组、技术支持和信息交流组;应急响应时,对所管辖的核设施应急实行独立监管,4个地区监督站是第一响应组织。能源部(DOE)所属的国家核安全局(NNSA)是军用核设施及NRC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核设施与核活动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核设施的应急响应工作,并对NRC牵头的核应急工作提供各类技术支持。DOE核应急办公室隶属于NNSA,主要任务是制定核应急方面的政策,主要负责DOE的核应急管理事务,应急响应时执行DOE的核应急管理职能,也是DOE核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和技术支持中心。该办公室下设两个处:核应急管理处下设政策、培训、计划等三个科;应急响应处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响应、现场响应等三个科。

      美国制定了完善的联邦应急预案,《联邦核应急预案》是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联邦应急预案”于20世纪90年代正式推出。“联邦应急预案”将应急工作分为交通、通信、消防、大规模救护、卫生医疗服务、有害物质处理等12个职能。各政府机构既遵循国家应急体系的指导原则与其他机构协调,同时又有一定的主导权。此前,三里岛事故后,《联邦核应急预案》即已出台,并于1993年、2005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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