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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核安全规则

来源:世界核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4-07-14

      7月8日,代表欧洲各国元首的欧洲议会正式采纳了一项新的核能安全指令,并要求在接下来的3年中必须将其纳入到各成员国的国家法律中。该指令是对福岛事故前2009年起草和采纳的一项指令的修订。根据该指令,欧盟各国的核安全监管机构将享有更多的独立性并拥有一个新的同业评议体系。
      此指令受到了核行业贸易集团欧洲原子能公司(Foratom)的欢迎,称之为“18个月的辛勤努力和共识搭建所取得的成果”。Foratom表示,该指令“强化了欧洲各国核监管机构的角色和独立性,认可了根据西欧核能监管机构协会(WENRA)的建议所达成的核电站安全目标”。对于制定协调一致的西欧安全指南以及欧盟范围内的许可证流程,各方提出了许多具有争议性的建议,尚未形成最终结论。
监管
      该指令规定,欧盟所有的核监管机构必须具备:充分的合法权利;充足的人力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经验以及充足的财力资源。
      这些监管机构的工作还将通过一个新的体系进行补充。在此体系下,监管机构将独立评估一项共同的核安全议题,然后再对彼此的报告进行同业评议。这一活动由欧盟范围内的欧洲核监管组织(ENSREG)每6年组织一次,同时,欧盟委员会运用WENRA的专业技术担任观察员。
      同业互评的结果将公诸于众,并将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技术推荐规范和适当的后续措施”,一份欧盟声明中如是陈述。
      该体系是基于福岛事故后针对外部威胁和厂区响应情况的压力测试计划而制定的。
 核电站
      该指令的首要核安全“目标”要求欧盟国家对核安全作出承诺:要求各国“确保核设施的设计,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以防范事故为目标,且一旦事故发生,能够减轻事故后果、避免放射性物质排放”。
      对于现有的核电站,欧盟称上述目标意味着实施“合理可行的”安全方面的改进。然而,对于新的核电站,这一要求的诠释呈开放状态,呼吁“在新反应堆的设计中大大提升安全性,并运用目前最先进的知识和技术”。
      欧盟称其已避免制定固定的技术需求,因为“随着持续的安全性改进这些技术很快就会过时”。
      欧盟范围内的工作还涉及其他一些领域,如提升各国核电站厂区应急准备和响应安排一致性的项目,以及关于运营商随时向公众提供核设施状态的要求。
      除此指令外,欧盟还出台了一项核废料指令,规定了成员国稳步推进高放射性废料(包括乏燃料)处置工作的路径。

(翻译:国核工程有限公司翻译中心  谢念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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