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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政局通知规范核电行业退税政策

来源: 新民网 发布日期:2008-05-09

  5月8日,新民网从上海市政府网站获悉,日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第6至第10个年度内,比例为70%;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比例为55%;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通知》还规定,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新民网 实习记者 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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