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连云港日报 发布日期:2009-02-12
近日从市财政部门获悉,经我市积极争取,省财政厅正式出台对我市实行核电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在核电增值税、城建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我市优惠政策。
据悉,该优惠政策内容如下:从2008年起5年内,田湾核电站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量不再列入省集中范围,其缴纳的增值税(即地方25%部分)增量部分全额留给我市;田湾核电站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即地方40%部分)增量省集中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予以全额返还补助;鉴于田湾核电站从2007年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对2007年该企业缴库的增值税(即地方25%部分)、企业所得税(即地方4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税增量省集中部分,通过2008年财政结算予以返还补助,并列入补助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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