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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乏燃料管理条例》的建议

来源: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1-12-09

《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第四卷)》已完成出版发行,这是一本发产业先声的智慧文萃,是行业专家们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对产业前途命运进行思考的思想文库。即日起,协会微信公众号将精选大部分文章与广大读者共享。今天推出的是“两会代表委员提案议案”板块文章《关于尽快制定《乏燃料管理条例》的建议》


顾  军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关于尽快制定《乏燃料管理条例》的建议》


我国实行核燃料闭式循环的技术路线,采取乏燃料后处理的政策。为加强对乏燃料工作的全面领导,2016 年成立了国务院乏燃料后处理领导小组,明确要求加快《乏燃料管理条例》的研究与编制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涉核法规体系”的重要批示,加强乏燃料管理,推进乏燃料处理处置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加快《乏燃料管理条例》的研究与编制工作必要而迫切。


1 背景


乏燃料运输、贮存和后处理的需求迫切。截至 2020 年年底,压水堆核电站累


计产生乏燃料 6 432 吨。随着核电站运行堆年的增加,部分核电站在堆乏燃料水池接近饱和,乏燃料离堆贮运需求激增。保守测算,到 2035 年,乏燃料产生累积量将达 34 600 吨,急需解决乏燃料的运输、贮存和后处理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乏燃料管理要求,增强管理效率。


乏燃料运输、贮存、后处理的顶层设计需要加强。当前,我国现有乏燃料离堆贮存能力不能充分满足核电站乏燃料的离堆贮存需求,乏燃料商用后处理能力尚未真正形成,乏燃料离堆贮运总体技术选择、贮存设施责任主体等问题尚无规定,需要加强乏燃料管理的顶层设计,加快建立乏燃料运输、贮存、后处理的能力体系。


乏燃料管理问题的解决呼吁专门立法。乏燃料管理系统性强、时间跨度长、协调要求高,涉及环节和责任主体较多,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理顺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并明晰责任边界。乏燃料及其后处理产品权属不明,后处理厂及铀钚混合燃料建设运营模式难确定,乏燃料管理问题日趋突出。


2 必要性


乏燃料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规范乏燃料安全管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一是国家核燃料闭式循环政策的全面落实,需要通过专门法规明确乏燃料权属、各方管理责任等核心问题。二是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的保障与管理,需要专门法规填补制度的空白。三是主要发达国家均对乏燃料管控依法予以明确。美国、法国、俄罗斯等有核国家均通过立法,实现乏燃料的规范管理。四是制定专门法规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我国加入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国际条约要求缔约国严格履行有关防扩散国际义务和责任,保持高安全水平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3 相关建议


(1)尽快制定《乏燃料管理条例》


建议尽快制定《乏燃料管理条例》,为规范和加强乏燃料管理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在《乏燃料管理条例》中应明确乏燃料管理相关核心问题,立足于满足乏燃料管理现实性、紧迫性、关键性需求,结合乏燃料各环节管理的特点,建议在《乏燃料管理条例》中明确以下相关内容:


一是明确乏燃料管理的适用范围。建议在立法中以压水堆乏燃料管理为重点,兼顾重水堆、高温气冷堆、快中子反应堆等其他堆型乏燃料的管理。


二是明确乏燃料在堆贮存的法律定义。建议通过立法明确乏燃料在堆贮存的定义,即以乏燃料贮存设施所在的核电站场址为划分边界,乏燃料贮存在核电站场址范围内为在堆贮存。


三是明确乏燃料及其后处理产品的归属权。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核电站乏燃料及其后处理所产生的铀钚产品的归属问题,注重与《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等有关权利归属与变动的规则相衔接,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法律相协调。


四是明确乏燃料管理的各方责任。建议对乏燃料管理所涉及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核电业主、乏燃料运输和接收单位、后处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依法明确,重点规范地方政府在乏燃料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并对其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对从事乏燃料处理处置的企业和相关活动进行规定。建议国家对从事乏燃料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对乏燃料管理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批或发放安全许可证。


六是完善乏燃料基金管理机制。明确乏燃料管理专门组织机构,确定基金征收标准以及定期评估机制。建立各类堆型乏燃料管理资金保障制度及基金保值增值机制,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范围等,为各类乏燃料的安全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七是对境外乏燃料管理进行规定。建议明确在我国境内进行后处理服务的境外乏燃料应返回来源国家或地区。(本文刊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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