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核电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7-08-09
为了统一划分各国核电厂事故的级别,便于互相通报和与公众进行交流,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0年发表了国际核事件分级表(如下表所示),已被普遍采用。8个等级中的较低级别(1~3级)称为事件,较高级别(4~7级)称为事故,0级表示无核安全意义的事件。
表:国际核事件分级表
级别
说明
准则
实例
7级
特大事故
·堆芯的放射性裂变产物大量逸出至厂区外(其量相当于1016Bq碘-131) ·可能有急性健康效应。在广大地区(可能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有慢性健康效应 ·有长期的环境后果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 2011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
6级
严重事故
·明显向厂区外逸出裂变产物(其量相当于1015~1016Bq碘-131) ·很可能需要全面实施当地应急计划
5级
有厂区外危险的事故
·有限地向厂区外逸出裂变产物(其量相当于1014~1015Bq碘-131) ·需要部分地实施当地应急计划(如就地隐蔽或撤离) ·由于机械效应或熔化,堆芯严重损坏
4级
主要在设施内的事故
·少量放射性向厂区外逸出 ·除了当地食品要控制外,一般不需要厂区外防护措施 ·堆芯有某些损坏 ·工作人员所受剂量(1 Sv量级)可能导致急性健康效应
3级
重大事件
·极少量放射性(超过规定限值)向厂区外逸出 ·无需厂区外防护措施 ·厂区内严重污染 ·工作人员受过量照射 ·接近事故状况——丧失纵深防御措施
2级
事件
·不直接或立即影响安全,但有潜在安全影响
1级
异常
·没有危险,但偏离正常的功能范围,这可能由于设备故障、人因失误或程序不适当所造成
0级
安全上无重要意义
(摘自:《原子能工业》连培生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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