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将核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层面。准确理解国家核安全的内涵、明确核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地位,有助于核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核安全的内涵是指免于遭受核打击、防范或减轻国土和公众免受传统与非传统辐射损伤风险,以及为实现这一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核力量建设、和平利用核能、核军控与裁军、防止核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防止核意外等与核相关的安全问题。
核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等其他安全的重要支撑,是核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核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
当前,国家核安全面临着国际国内两大形势与风险。冷战结束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军事变革,更加突出了核威慑在各核大国军事战略中的地位。核威慑力量仍是确保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保持和发展我国核威慑力任重道远。我国已签署了《禁试条约》,并积极参与国际“禁产条约”,增强话语权,掌控谈判进程。作为负责任的大国,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周边国家核扩散态势日趋严峻,如何防止周边国家核扩散态势,不仅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我国周边安全形势的需要。
国内核安全形势与国家最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多年来保持了良好的核安保记录,但面临的国内核材料失窃和扩散风险、境外走私核材料风险以及恐怖分子袭击核设施风险日益凸显,还需进一步加强核安保工作,应对核恐怖主义。另外,我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需加快处理进程。核设施的安全水平也有待提高。
清醒认识目前国家核安全面临的形势与风险,在新形势下,发展核事业、保障国家安全,应做到以下几点:
坚持国家主导是确保国家核安全的重要前提。核安全涉及国家多个部门。应加强国家对核安全的统一领导。建议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框架内建立国家核安全事务协调机制和核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国家对核扩散问题、核恐怖事件、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以及军民协调发展的统筹力度。加快立法,重点推进《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的制定工作。
保持完整、先进、自主的核科技工业体系是确保国家核安全的重要基础。我国的核科技工业体系是在中央几代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创立和发展起来的,是我国进入核大国的重要支撑。要加快后处理建设步伐,尽快形成核燃料循环产业体系;组织开展核科技重大专项,突破关键技术;重视基础科研以及科研手段建设;加快“三废”的处理处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完整、先进、自主的体系,是发展我国战略核力量、增强核心竞争力、缩小与国外差距、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加强核安保、核应急能力建设是确保国家核安全的重要保证。加强核安保能力建设,对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加快推进我国核设施关键基础信息系统和控制系统国产化步伐。积极完善重点核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提升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场内救援能力和跨集团相互支援能力,确保核应急体系有效运转。另外,在国际合作方面,要加强与国际涉核组织的交流,积极争取高级别职位,积极参与核领域全球事务,增强全球核安全治理话语权;加快以核电为主的“走出去”步伐,拓展国家涉核外交和安全利益。
军民融合是确保国家核安全的重要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核科技工业的基本特征就是“军民两用,军民结合”,承担着保证国家安全,满足国防需要和为经济建设的双重任务。要发挥国家主导和市场配置资源两个作用,推进核科技工业体系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优化军民结合产业布局,实现研发上军民结合,产业上寓军于民,人才上军民互动,资源上军民共享。(作者单位: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 核工业战略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