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环保部 发布日期:2011-07-28
这两个文件分别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公开方案》),和《关于加强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环保部于今年4月印发。
环保部官方网站宣布,出台上述两个文件,旨在“适应核电发展形势,满足公众知情权”,以便“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
目前两个文件只在环保系统内部印发,暂时未对外界公开。
“暂不公开的原因,是因为对其中某些问题尚未完全考虑清楚,试行一段时间后可能予以公开。” 一位接近环保部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根据本报记者掌握的这两份文件,国家在文件中明确了核与辐射监管信息公开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核电厂运行事件或应急时信息公开规定 等,并要求各地环保厅(局)编制各自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于2011年9月1日之前报核安全管理司备案。
有核电行业人士认为,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在中国的核与辐射信息公开的制度框架已经成型,接下来将进一步讨论以完善。
核事故接报后何时公布
根据《公开方案》,核安全管理司是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机构,环保部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其辖区内监管对象公开的监督和核实。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渐进
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信息;
辐射环境质量和环境辐射监测基本信息。
“这5项内容影响面广,与公共生活关联度很大,尤其值得关注。“一位环保政策专家向记者评价说。
另外被要求公开的还有国家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导则、标准、政策和规划;国家核安全局年报;核安全设备监管信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甚至还有核电站人员资质管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等方面的信息。
对于那些动态的,关于核电厂运行或者应急事件的信息,《公开方案》做了专门规定。
首先,核安全管理司的职能处收到核电厂营运单位或者地方政府报送的相关通告后,应在 72个小时内应通过网站予以发布的核电厂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形:发生可能引起媒体或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ES)0级事件的通告;发生影 响核电厂安全运行的火灾的通告;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1级及以上事件的通告。
在发生第三种情形,即在收到1级及以上运行事件通告或事件报告后,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在48小时内向核安全管理司提交运行事件评价报告和舆情应对报告,相应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应在48小时内向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提交运行事件核实监督报告。
第二,当收到核电公司报送的进入应急待命及以上应急状态的核事故应急通告后,核安全管理司的职能处应迅速与事件单位、地区监督站、省级环保部门等联系,核实情况,24小时内通过网站发布应急状态信息。
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形,公开的内容都应包括核电厂名称、事件发生时间、事件简要描述、事件(初步)级别,以及已查明的事件原因、影响和措施等。
《公开方案》中也提到了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即根据《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免予公开和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核与辐射安全信息不予公开。
在《公开方案》之外,《通知》明确了核电厂的信息公开责任,规定核电集团应予公开的信 息包括四项: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守法承诺及机构设置;核电厂建设情况,包括核电工程项目阶段进展,环评报告基本情况,相关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 情况;核电厂安全运行状况、运行性能指标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核电厂运行事件。
在信息公开方式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将主要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方案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由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机构 核安全管理司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的渠道有四种:环保部政府网站及其子网站国家核安全局网站;中国环境报;环保部 公报;位于环保部东门的环保部行政服务大厅。
两个文件制订的依据之一是2008年5月1日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根据这个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环保部申请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对申请人的申请, 环保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大亚湾事件诱发信息公开
据接近国家核安全局的专家介绍,这两个文件的出台,直接诱因是2010年5月发生的大亚湾燃料棒轻微损伤事件。
核与辐射安全 信息公开渐进
2010年5月23日,深圳大亚湾核电站二号机组反应堆中的一根燃料棒包壳出现微小裂纹。此事于事发半个多月后被境外媒体披露,曾一度引发周边居民恐慌。
当时关于此次事件的信息是否应该即时公开,曾发生争议。大亚湾核电站第二大股东香港中电的说法是:由于此次燃料棒出现裂纹产生的放射性碘核素是被完全隔离的,因此不属于核事故,无需即时通报。
而环保部核安全管理司副司长周士荣当时向媒体的表态是,“核事件应及时向公众公布。”这位官员还承认,“怎样把核事件的真相告诉老百姓,又不让老百姓担忧,这是一个挑战。”
正是这一事件,让国家核安全局意识到信息公开的紧迫性。当年9月即开始调研搜集相关资料,10月8日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10月25日提出信息公开目录, 12月3日司务会议原则讨论通过,直至今年4月2日两个文件正式出台。
其间,今年3月份发生的日本福岛核事件和抢购碘盐恐慌,也加速了《公开方案》和《通知》的出台。
“福岛事件发生之后,不少香港人不放心,偷偷跑到大亚湾这边来调查。这充分说明信息公开势在必行。”中广核集团的一个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
“72小时内”太长了?
对于《公开方案》和《通知》的出台,多位受访专业人士均持正面评价,认为这标志着国家核安全局在信息公开方面迈出重要一步,中国的核与辐射信息公开的制度框架已经成型。
不过,对于两个文件的条款细节,以及出台后能否充分保障核电站安全信息的公开发布,专业人士有不同的评价。
比如,根据公开方案,在发生可能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ES)0级 事件时,核安全管理司应在72个小时内公开发布信息。“72个小时内这一上限是不是太长了?信息公开是为了消除不科学的猜测和恐慌,应当尽可能缩短时间, 提早公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评价说。
王灿发还提出一个疑惑,按照公开方案,假如发生像福岛核泄漏那样的突发事件,那么信息到底该怎么公布?是遵循24小时内公布的规定,还是可以采取特别的程序?
此外,有环保政策专家提出,公开方案要求公布的11项内容,整体来看有些太笼统,某些指标有待进一步细化,“例如,第十项中的辐射环境质量和环境辐射监测基本信息,究竟包括哪些具体指标?”
一位地方环保厅的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开方案》也好,《通知》也好,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当某些信息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时,谁来承担责任,具体承担什么责任?“如果这一点不明确,信息公开就失去了强制力,效果将大打折扣。”
而关于公民申请核与辐射信息公开的个案,多位受访对象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核电的技术性太强,目前尚未听说有向环保部申请核信息公开的先例,希望这两个文件能够引发公众的申请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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